一、GEP核算的相关概念

生态系统产品与服务功能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可以用于揭示生态系统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福祉的贡献,分析区域之间的生态关联,评估生态保护成效和效益。当前,在经济活动方面建立了国内生产总值(GDP,Gross Domestic Product)作为核算指标;社会发展水平方面建立了国民幸福指数(GNH, Gross National Happiness)作为核算指标;而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Gross Ecosystem Product)是独立核算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方法与体系,是与国内生产总值平行的核算指标。

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Gross Ecosystem Product)又称生态产品总值。指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生态系统为人类福祉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的最终产品与服务价值的总和,主要包括生态系统提供的物质产品价值、调节服务价值和文化服务价值。

物质供给。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并被使用的物质产品,如粮食、油料、蔬菜、水果、木材、生物质能、水产品、中草药、牧草、花卉等生物质产品。调节服务。生态系统为维持或改善人类生存环境提供的惠益,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海岸带防护、洪水调蓄、空气净化、水质净化、固碳、局部气候调节、噪声消减等。文化服务。生态系统为提高人类生活质量提供的非物质惠益,如精神享受、灵感激发、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和美学体验等。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出版的《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的相关概念为:

生态系统。一定空间范围内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群落及其非生物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功能整体,包括森林、草地、农田、湿地、荒漠、城市、海洋等生态系统类型。

生态产品。生态系统为经济活动和其他人类活动提供且被使用的货物与服务,包括物质供给、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三类 。

生态产品总值(GEP)。一定行政区域内各类生态系统在核算期内提供的所有生态产品的货币价值之和。

图1.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出版的《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

此外,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出版的《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中还特别强调:“针对行政区域单元的生态产品总值核算,主要用于绩效考核和生态产品保护补偿等政府发挥作用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领域”(注:这里“针对行政区域单元的生态产品总值”即指GEP)

二、GEP核算的主要步骤

以下内容转载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出版的《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

1.确定核算的区域范围。根据核算目的,确定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的行政区域,如省、市、县、乡、村。其他功能相对完整的生态地理单元,如一片森林、一个湖泊、一片沼泽或不同尺度流域,以及由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组合而成的地域单元,可参照本《规范》开展生态产品总值核算。

2.明确生态系统类型与分布。明确核算区域内的森林、草地、湿地、农田、荒漠、城市、海洋等生态系统类型、面积与分布,绘制生态系统空间分布图。

3.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调查核算范围内的生态产品种类,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

4.收集数据资料。收集开展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所需要的部门统计数据、调查监测资料、相关文献资料以及基础地理信息图件等,开展必要的实地观测调查,进行数据预处理以及参数本地化。

5.开展生态产品实物量核算。根据确定的核算基准时间,选择科学合理、符合核算区域特点的实物量核算方法和技术参数,核算各类生态产品的实物量。

6.开展生态产品价值量核算。根据生态产品实物量,运用土地租金法、残值法、市场价值法、替代成本法、旅行费用法等方法,核算各类生态产品的货币价值。

7.计算生态产品总值。将核算区域范围内的各类生态产品价值加总,得到生态产品总值。

图2. GEP核算主要流程